《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發布,4月15日實施
2018年5月15日,國家工信部發布了最新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新的標準將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強制執行。
2018年北海電動車已經超過20萬輛,現行的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是1999年發布實施的,到現在已經過了將近20年的時間。
市面上的“電動車”性能早就超越了電動自行車的界限,逐步變成了“電動輕便摩托車”,“電動摩托車”。
// 劃重點 //
最高時速≤25km/h
整車質量(含電池)≤55KG
須有腳踏騎行能力
電機功率≤400瓦,
電池標稱電壓≤48伏
超過以上指標的
都不屬于電動自行車
應該劃歸“電動輕便摩托車”or “電動摩托車”
按照駕駛證準駕車型來說,要考E或F照
一、開“超標車”可能帶來什么潛在的法律責任?
“超標車”一旦造成交通事故,由于其部分關鍵技術指標超出了電動自行車標準的規定,且動力性能明顯高于其他非機動車,在司法實踐中會被判定為機動車,從而使駕駛人在事故責任認定以及后續賠償等方面承擔更多的責任。
例如,2015年,北京的任先生騎超標電動自行車,將一位步行橫過道路的老人撞倒,老人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任先生所騎電動車最高時速超20km/h,超出了《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的規定,認定為機動車,任先生負事故主要責任,當地檢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未獲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上道路行使等罪對任先生提起公訴。
二、新標準實施后將如何提升電動自行車的安全性能?
1、由原來的部分條款強制改為全文強制,從而消除了“非否決項”留下的漏洞;
2、在對近幾年電動自行車發生的各類火災事故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增加了防火性能、阻燃性能、充電器保護等安全內容;
3、對最高車速和蓄電池提出了防篡改(防改裝)要求,不給產品出廠后提高最高車速和整車重量留下空間;
4、對外形尺寸做出了規定,明確了前后輪中心距、車體寬度和鞍座長度等指標,防止車輛超長、超寬,同時避免電動自行車搭載成年人造成安全隱患;
5、增加了淋水涉水性能要求,保證了雨天騎行時的電氣安全
6、六是增加了車速提示音,解決了群眾詬病的電動自行車聲音小、速度快,從背后靠近時不能提前預警的問題
7、增加和完善了說明書的編寫要求,內容須包括提示騎行者遵守交通法規,注意行車和使用安全,騎行前進行檢查等。
三、電動自行車為什么必須具有腳踏騎行功能?
電動自行車從根本上說是帶有電動助力功能的自行車,應當符合自行車的相關特征,即能夠由人力驅動行駛。如果沒有腳踏騎行功能,電動自行車在產品形態、動力來源、使用方式等方面就與電動輕便摩托車不存在本質的區別,也就無法納入非機動車管理。根據國際經驗看,歐盟、日本等國家和地區均只有具備腳踏騎行功能的電動兩輪車才能納入非機動車范疇。為此,新標準中規定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腳踏騎行功能。